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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9-28
实施时间: 2013-9-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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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号),进一步发挥进口对拉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功能建设、提升口岸辐射功能的作用,我委对2012年1—9月份进口《天津市鼓励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技术设备和商品的企业给予了政策支持。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促进进口贸易发展,我委将继续对进口《目录》中商品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为做好2013年度进口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要求
  对进口《目录》内的设备、商品、对外投资相关产品的进口给予人民币贴息支持。进口《目录》内的技术设备和商品的支持周期为2012年10月—2013年9月。
  申请进口《目录》内设备的企业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出口基地企业;申请进口《目录》内商品、对外投资相关产品的进口规模应为500万美元以上。
  二、资金拨付所需资料
  (一)进口《目录》内技术设备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及申报说明
  2.市发改委或经信委开具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或相关证明
  3.进口设备报关单
  4.进口设备安装期间的照片
  5.设备生产的产品销售方案
  6.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出口基地企业证明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二)进口《目录》内商品以及对外投资相关产品的进口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及申报说明
  2.2012年10月—2013年9月,相关商品进口报关单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5.对外投资相关产品进口还需提供:
  (1)所在国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部门、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产品生产企业证明
  (3)境外投资合作协议(含权益、产能)
  三、企业申请支持资金要求
  (一)企业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重复申请进口支持资金。对弄虚作假和重复申请的,一律不予支持。
  (二)企业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进口支持资金的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三)申报材料应附文件目录,3号宋体打印,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2013年进口支持资金申请表》电子版于2013年10月10日前报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产业处(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2013年进口支持资金申报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五)申请进口贴息的设备或产品,属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六)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
  (七)企业填报《2013年进口支持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八)企业报送申请材料时,请携带相关证明证件的原件。经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进口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精心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均能享受到政策支持。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产业处联系。
  联系人:宋国华、梁国超
  电话:58665522、58665725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鼓励进口商品目录
  2.企业支持资金申报说明
  3.2013年进口支持资金申报表
  2013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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