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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3-9-26
实施时间: 2013-9-26
法规类型: 金融证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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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各结算参与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大宗交易方式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通知。
  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暂定为10%;《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收不足的补偿金标准,暂定为证券交收不足部分面值的1‰。
  三、国债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19,代码可以重复使用。其中,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09;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10-751819。
  四、国债预发行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五、市场参与人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应当通过上交所网站下载并安装报盘软件;需使用客户端的,应下载并安装最新客户端软件。市场参与人应根据国债预发行专项测试方案和相关技术文档及测试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落实专人负责测试工作,按照测试方案通过测试并反馈测试结果后方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各市场参与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单个参与者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
  六、结算参与人在开展国债预发行交易之前,应确保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若因未及时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导致保证金结算无法正常进行的,相关情况将予以记录并作为评估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开展情况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发行交易委托前,应当确认投资者具有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证券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宣传与风险提示工作,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严格控制国债预发行交易业务的相关风险。
  八、国债承销团成员在开展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国债招标日12:30前,应当向上交所提交该期国债在上交所市场的场外分销计划量。
  九、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经手费标准参照国债现券交易的收费标准执行,试点期间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经手费暂免收取。
  十、各市场参与人及结算参与人在开展国债预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与中国结算。上交所指定联系部门为债券业务部,中国结算指定联系部门为上海分公司业务发展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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