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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3]3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6
实施时间: 2013-8-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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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所属办学机构应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本通知规定,对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清理规范,之前凡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审批或备案条件收费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各级物价、教育部门应督促办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2014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我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
  三、各办学机构要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非民办财政供养的办学机构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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