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3]55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9-22
实施时间: 2013-9-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3〕97号),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开展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方向分为综合管理、税收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管理3类。其中,税收业务类分税收法制、税务风险评估、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经济分析5个专业领域。培养对象主要为全国税务系统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突出工作业绩、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一)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
  (二)专业条件
  1.综合管理类:选拔对象主要是处级、科级优秀年轻税务干部。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考的当年当月,下同),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35周岁。同等条件下,曾经担任过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优先录取。
  2.税收业务类:选拔对象为从事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财税、会计、法律、经济等税收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税务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3.税收信息化管理类:选拔对象为从事相关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计算机、信息技术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税务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三)优先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予以加分:
  (1)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
  (2)在职业生涯中有5次及以上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近3年在省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得业务标兵、能手等荣誉称号;
  (2)在重要专项工作中成绩卓著;
  (3)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4)工作成绩优异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推荐报考名额分配
  税务总局机关和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推荐报考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符合条件但未经组织推荐的申报人员,可作为自荐人员进行申报,不受组织推荐报考名额限制。税务总局机关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可由各司局直接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选拔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的程序确定培养对象。其中,综合管理类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分别占选拔成绩的5%、35%、30%、30%;税收业务类和税收信息化管理类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分别占选拔成绩的5%、35%、35%、25%。未经组织推荐的自荐人员,和组织推荐人员一同参加选拔,但无组织推荐分值。
  (一)个人申报。所有报考人员须认真填写《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附件2)。
  (二)组织推荐。各单位按税务总局下达的名额,在评估报考人员工作业绩和平时表现的基础上,择优排序推荐,认真填写《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核,按照排序折算分值,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
  (三)笔试。笔试内容包括综合知识、税收业务、信息化、英语等。试卷中英语做答试题占10%,国际税收管理专业领域试卷中英语做答试题占40%。笔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综合测评的方式,分专业类别进行。面试主要考察选拔对象的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培养潜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领导胜任力、综合心理素质、行为特质等。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业绩评价与考察。各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业绩评价指南》对所推荐报考人员做出工作业绩评价,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察工作由各推荐单位负责,主要是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及认可情况。考察报告按要求时间报送。
  (六)审定。领导小组根据选拔对象的综合情况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四、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单位及自荐人员应于2013年10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件、电子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
  电子件报送邮箱:SWLJRC@。电子邮件名称为“XX单位税务领军人才申报材料”,各省局应将电子申报材料分专业类别报送。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下载。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张群,电话:010-63545015。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附件:1.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组织推荐报考名额分配表
  2.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
  3.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资格审查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2日

相关附件:
附件.zip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的通 税总发[2013]97 2013/9/16
关于选拔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 2014/4/29
对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的 国家税务总局通 2014/7/21
关于选拔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 2016/5/10
关于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预录取考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 2021/9/28
关于选拔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 2017/5/22
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录取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 2014/8/8
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笔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 2014/6/10
关于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录取人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 201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