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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3]4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1
实施时间: 2013-9-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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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28元/立方米调整为4.75元/立方米。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3年9月12日零时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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