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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加收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3]3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2
实施时间: 2013-9-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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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连续两次上调了国内成品油价格,目前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代表品93#汽油最高零售价达到7。60元/升,处于油运价格联动办法规定的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油价区间。近日,市物价局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13]42号),从9月10日零时起,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28元/立方米调整为4.75元/立方米。考虑到我市绝大部分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双燃料,车用天然气价格上调后对出租汽车司机收入影响较大。为合理疏导价格矛盾,减轻因油价、气价上涨给出租汽车司机带来的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9月21日零时起,启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加收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和执行范围。此次燃油附加费的加收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执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各自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执行。
  二、燃油附加费收取方式。燃油附加费采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由驾驶员向乘客另行收取的办法。各客运出租汽车应在车内显著位置张贴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交费提示,按规定为乘客提供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不提供发票者,乘客有权拒绝缴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客运出租汽车执行燃油附加费政策的有关情况,切实加大对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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