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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发[2013]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8-29
实施时间: 2013-8-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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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就业作用,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条件
  具有职业介绍资质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介绍就业成功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其中,介绍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就业,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注册地在其他区(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从各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就业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青岛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2011〕82号)的,补贴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列支,并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办理。
  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发放。
  三、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机构的认定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具有合法资质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外,还需按下列程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报《职业介绍补贴机构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审核。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劳动监察、仲裁、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对该机构2年内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认定意见,在《职业介绍补贴机构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认定。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将审核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市就业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职业介绍补贴发放程序
  (一)网络登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求职者求职登记信息及配置介绍成功(签订劳动合同)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网(www。qingdaohr。),纳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未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的,不予补贴。
  (二)补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7月向所属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应报送以下资料:
  1、《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明细表》;
  3、介绍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派遣证复印件;
  4、加盖办理就业备案机构印章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
  (三)补贴审核。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查验,并通过电话抽查的方式对所介绍人员进行核实,抽查人数不少于申报人数的30%。市南、市北、李沧区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填报《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不少于申报人数10%的比例复审。市就业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抽查审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四)补贴拨付。审核抽查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市南、市北、李沧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区,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市就业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相关机构。
  五、工作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通过公共就业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确保职业介绍补贴真正发挥促进就业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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