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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3]268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5
实施时间: 2013-9-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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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以创新经营机制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联户经营,积极鼓励引导农民开展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机构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推动全市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到2017年,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3000家以上,农户入社比例达到90%以上,其中进入省名录的合作社达到1500家;发展家庭农场1000家;建设省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3家,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达200家,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实现1700亿元;全市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达到3∶1以上。
  二、明确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明确登记办法、认定标准,引导扶持农业大户兴办家庭农场,鼓励青年农民、大学生创办家庭农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引导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鼓励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集中。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庭农场应用新品种、新技术,调优种养结构;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改良土地、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申请商标注册;引导家庭农场开展专业合作,鼓励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生产和经营管理专业化服务。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奖补,并实行联系服务制度。
  (二)鼓励发展合作组织。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质量”的要求,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深入开展“服务成员好、经营效益好、利益分配好、民主管理好、示范带动好”为主要内容的“五好”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创建国家级示范社;加强农民合作社名录管理,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名录的合作社优先扶持。强化合作社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能力建设,鼓励合作社产品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营,鼓励合作社跨区域、跨产业合作,提升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鼓励农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相互融合发展,提升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增加社员收入。
  (三)做大做强龙头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清洁生产、循环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设施以及自动化、信息化装备;鼓励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GAP、HAP等管理体系认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和省市名牌产品。加快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支持郊区积极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进龙头企业集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联营合作,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互利共赢。
  (四)构建新型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鼓励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鼓励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提供良种示范、农机作业、抗旱排涝、沼气维护、统防统治、产品营销、信息提供等服务。着力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专业化服务队+农户”、“农业经济技术部门+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
  三、落实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整合项目资源,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推进集约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提升加工流通能力,农民合作社提升组织、服务农民生产经营的能力;支持合作组织兴办或参股龙头企业,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组织,实现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融合发展。新增农业补贴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把家庭农场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在设施农业、农田水利、农机购置、高产创建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上给予重点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土地整理以及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家庭农场实施,切实改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条件。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向上争取省以上扶持资金,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全面落实省、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费扶持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销售自有农产品、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从事农业所得,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对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对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项目和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市级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电力增容和夏季高峰用电,电力部门在业务办理和有序用电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免除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堤防占用费、压力容器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免除龙头企业人防建设费。
  (三)强化金融用地支持。推动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对接,建立融资协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创新开展仓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可转让的林权等抵(质)押服务,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并重点扶持家庭农场。各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服务农业生产经营的设施用地,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南京市设施农用地保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2〕64号)进行管理。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大组织力度。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要事来抓。要建立健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强队伍,落实经费,细化措施,将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相关指标作为农业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指导服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指导,工商部门要强化登记前的咨询辅导,财政、税务、质监、交通、国土、物价、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形成强大的扶持合力。宣传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优秀品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经营业态、成本收益等方面信息的监测和调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要加强农业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切实享受到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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