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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场参与人:为适应信息披露直通车实施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新形势,增强监管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完善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体系,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起草说明(详见附件1、2)。
 《评价办法》实施后,涉及并购重组等情形时,本所将在承担的职责范围内,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出具意见。现就《评价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3年9月27日前反馈至本所。传真:021-68811782,电子信箱:listing@,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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