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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13]23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8-6
实施时间: 2013-8-6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8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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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规范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作出许可决定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本省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子公司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三、本省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外省在我省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别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如实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帐,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对违法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劳务派遣监督管理情况书面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 系 人:陈列权
  联系电话:65200863、传真:65338722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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