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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13]22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7-11
实施时间: 2013-7-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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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为规范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使用和管理,现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
  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社会保障卡制作,以及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管理的有关事务。
  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领发放、挂失注销、信息查询以及服务网点的管理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采集发行社会保障卡所需的有关信息向厅信息中心提供。
  厅信息中心和相关社会保障卡应用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功能
  第六条社会保障卡同时具有社会保障服务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
  (一)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社会保障服务功能:
  1.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
  2.申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3.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待遇资格认证;
  4.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就医购药;
  5.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信息;
  6.其它持卡可以办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
  (二)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金融服务功能:
  1.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2.代发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3.就业资金发放;
  4.其它可以办理的金融业务。
  社会保障卡的业务项目和功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
  第七条 在本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集中申领社会保障卡;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由本人自行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参保单位或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到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提供图像信息;
  (四)其他需要办理的批准手续。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材料齐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签领手续后,应及时将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参保人,由参保人本人签收并将回执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发。个人申领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领。
  第十一条持卡人对本人卡内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经审核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首次领取社会保障卡免费,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信息有误的,持卡人应重新申请制卡并承担工本费。
  第五章 社会保障卡使用
  第十三条持卡人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须按照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在银行服务网点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预留,以确保个人金融账户安全。加载金融功能激活后,社会保障卡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六条 因持卡人出借社会保障卡或保管不善遗失等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社会保障卡挂失解挂
  第十七条持卡人遗忘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以下简称社保功能)密码或密码被锁定,可凭社会保障卡和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到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卡服务窗口进行用户密码重置,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持卡人遗忘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以下简称金融功能)密码或密码被锁定,须按照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到合作银行服务网点进行用户密码重置。
  第十八条社会保障卡遗失,应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手续,也可通过海南省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或合作银行电话服务热线进行临时挂失。
  持卡人办理临时挂失手续,应当提供本人的姓名、社会保障(身份证)号码、发卡日期、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持卡人在办理临时挂失后15日内,应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按照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手续。
  委托办理正式挂失的,受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第十九条社会保障卡挂失后,厅信息中心和合作银行实行挂失信息联动,实时将挂失信息传递给对方。厅信息中心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实时冻结该卡的社保功能,合作银行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冻结该卡的金融功能。
  第二十条临时挂失期满15日,持卡人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社会保障卡自动解除挂失。
  临时挂失期内找回原卡的,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持原卡到任一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卡服务窗口或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解除挂失手续。也可通过拨打海南省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或合作银行电话服务热线办理社会保障卡解除挂失手续。
  第七章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期为7日。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期满、社会保障卡自动失效后,参保人方可向所参保地的社保卡服务窗口申请补领。补领手续与申领手续一致。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补领期间,社会保障卡持卡办理业务暂停。急需社会保障卡就医的,持卡人可凭医院出具需要就医证明,到任一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卡服务窗口,填写《海南省社会保障临时卡申请单》,由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制作发放临时卡。临时卡只能办理就医业务。
  社会保障临时卡有效使用期限为3个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卡人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申报办理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有效使用期届满;
  (二)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三)在社会保障卡信息网络设备上不能使用;
  (四)变更本人身份证登记内容。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45日内办理。
  领取新卡时须交回原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上交厅信息中心统一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有效使用期届满等情况需补领换领新卡,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章 社会保障卡注销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省外、保险关系终止的,社会保障卡应当注销。
  持卡人办理销卡手续时需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先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销卡手续,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清户通知书再到合作银行完成金融功能的注销,合作银行将卡回收。合作银行将注销的社会保障卡粉碎销毁,并将销毁回执送厅信息中心。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章 争议和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行政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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