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13]22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7-11
实施时间: 2013-7-1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2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业联合会,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商会(协会),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下发的《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精神,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琼人社发[2013]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非公有制企业预防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目标任务
  根据《办法》规定,全省30人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县(市)商会(协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并指导行业性、区域性商会(协会)建立调解组织,重点推进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各地商会调解组织的建设。30人以下小型微型民营企业要设立调解员。
  已经建立调解委员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水平。未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今年9月底前要完成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并填报《海南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情况表》(详见附件),分别报送各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工商登记机关划分)备案。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企业报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协商机制
  (一)调解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企业内部调解组织,主要职责: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聘任、管理本企业的调解员;
  3.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4.主动参与协调解决本企业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劳动争议;
  5.做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预防、化解劳动争议。
  (二)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人数对等。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或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组织聘任,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员的聘期为2年,可以连续聘用。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需要调整时,调解委员会要及时补充或者另聘。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并报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备案。调解员调解争议期间视为工作时间。
  (四)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委员会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商联要共同制定建立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计划,促进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商会(协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预防工作,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地区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争议处理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预防调解政策措施。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引导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和处理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工商联(总商会)将于下半年赴部分各市县(区)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刘超群
  电 话:65367056 传 真:65303206
  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维权处 张玉华
  电 话:65380900 传 真:65380900
  附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情况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
  2013年7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企 沪人社仲[2011] 2011/8/1
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5] 2015/6/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工商业联 苏人社发[2013] 2013/4/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粤价[2004]80号 2004/4/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劳动争议调解 闽人社办[2013] 201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3/12/1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转发 青人社厅函[201 2013/3/7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 粤劳社发[2008] 2008/3/7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 2021/1/1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劳 厦人社[2013]17 201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