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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旧〈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13]5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9-5
实施时间: 2013-9-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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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粤财会[2005]60号)同时废止。为确保《实施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实施办法平稳过渡,现将《新旧〈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5日
  新旧《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衔接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相应出台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原《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粤财会〔2005〕60号)同时废止。为实现广东省新旧管理实施办法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衔接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广泛发动宣传,确保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衔接。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专业知识考试(《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或技能知识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合格成绩的考生,允许其在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在原部分科目合格成绩取得地区有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14年12月31日。剩余科目考试通过的,无需发放成绩合格证书,考试通过人员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剩余科目考试不通过的,重新报考时须执行73号令有关规定。
  二、珠算科目考试的衔接。珠算科目纳入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2013年7月1日起停止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传统模式珠算考试。待财政部发布珠算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要求以及广东省珠算无纸化考试系统建设完成后,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可以报考珠算科目。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衔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在2013年7月1日前全科考试通过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会计专业知识双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到双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地区领取。本条所指考试通过人员,包括在2013年7月1日前,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根据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不再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但可以通过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记载、更新领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的衔接。7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日期及方式,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换证日期按73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使用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发布。
  五、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信息项的确定,应根据持证人员全日制学历毕业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实际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记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通过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予以确认。
  六、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省财政厅抓紧做好应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部署及升级工作,确保本地考试工作顺利过渡。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七、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73号令第三十六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申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申请材料的核实和相关人员档案信息更新工作,并将新发证情况在本单位网站或本地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申请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
  (一)在 2013 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 50 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二)在 2013 年 7 月 1 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 20 年,且年满 50 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 20 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首页--信息查询--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 73 号令第三十六条。
  八、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衔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 73 号令第三条中的“其他组织”,其会计从业资格应当按 73 号令进行管理。
  九、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的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应按属地原则逐步下放到广州市及所辖区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理。具体下放工作安排,由省财政厅另行发布。
  十、各地密切配合省财政厅推动广东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按照统一改革要求和业务流程尽快完善本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相关制度规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各地在系统实施运用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网上预约和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等业务不能按新办法规定执行的,暂按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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