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3-9-3
实施时间: 2013-9-1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620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海关不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9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illiamxyzhang   2015年3月27日
无纸化作业确实好,只是还有些政策部门人员的思维还跟不上形势,还是以眼见为实可靠些。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5/5/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 内财会[2009]12 2009/10/20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无纸化和扩大 2016/11/14
关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 国知办发运字[2 2024/5/10
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贸函[2019] 2019/9/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 2016/9/29
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进出口报关单证档案企业存储管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1/1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38号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5/12/17
大连海关关于启用新无纸化应用支撑平台的通知 2020/9/11
上海海关关于深入推进查验作业无纸化改革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