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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9-12
实施时间: 2013-9-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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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9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69号省委党校文欣大厦
  邮编:310012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3年9月12日
  浙江省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山海协作产业园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2]83号)和财政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海协作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支持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的专项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章 分配范围和方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规模、分配原则和分配范围:
  从2013—2017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补助(奖励)。
  专项资金的的分配,遵循“分类分档、奖补结合,动态考核、以奖促建”的原则。
  浙委办〔2012〕83号文件确定的首批9对县(市、区)共建的,经省山海协作产业园管理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产业园,纳入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7:3比例分设基础补助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即每年用于基础补助资金1.4亿元,用于考核奖励资金0.6亿元。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一)基础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产业园共建面积因素和综合因素。按面积因素分配的专项资金为2000万元,根据各产业园经审定的共建面积占全省产业园比重进行分配。按综合因素分配的专项资金为1.2亿元,对各产业园综合因素得分进行排序,分三档切块补助。排名前3位的产业园分别补助1600万元,排名4-6位的分别补助1300万元,排名7-9位的的分别补助1100万元。综合因素包括建设进度、机构队伍建设、投资密度、产业园总产值、税收收入等指标。当年的综合因素及指标权重根据产业园不同发展阶段确定,并按照上一年度考核确定的相应指标值计算各产业园当年综合因素得分。
  (二)考核奖励资金,根据省定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三档给予奖励。
  (三)对不在省级产业集聚区的衢江—鄞州和遂昌—诸暨山海协作产业园,按照上一年度园内企业参照集聚区税收政策可实现减免额度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所需资金在考核奖励资金中列支,在奖励资金分配前予以扣除。
  第五条 基础补助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省经合办联合审核,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合办于当年5月和次年6月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2013年于10月底前下达基础补助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合办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省经合办分别提出基础补助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案。
  第七条 省财政下达的基础补助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由产业园统筹安排使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建设项目直接补助,也可以采取贴息方式使用,但只能用于以下方面:
  (一)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二)为园内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劳务实训、技术创新等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符合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补助;
  (四)其他确需补助的项目。
  第八条 各产业园使用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须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经合办审核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下达的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禁止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禁止用于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费,禁止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如有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经合办将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监督检查。对申报项目有弄虚作假的,撤销该项补助;对完成情况较差或违规使用补助(奖励)资金的,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经合部门要加强山海协作产业园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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