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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11
实施时间: 2013-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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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2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份数、期限由市(地)国税机关确定;纳税申报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如何报送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企业,电力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要求填报,今后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三、各级国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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