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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13]3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8-5
实施时间: 2013-8-5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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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湖北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畅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支持渠道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一)划分标准。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认定条件。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申请程序
  1、贷款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资格审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3、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认定证明和有关资料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二、加大个人及创办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二)贴息范围。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贴息资金来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在国家规定额度内的(个人一般最高不超过5万元,妇女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额度一般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妇女、高校毕业生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超过国家规定额度、在省级规定额度内的,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贴息。
  (四)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金融机构要按规定按季申报财政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管理,简化审核拨付程序,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损失省级代偿机制
  各地要按照贷得出、收得回、用得好的原则,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良性循环机制,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担保基金的核销机制和代偿措施。省级担保基金承担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代偿申请。市、州、县在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提出担保基金代偿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1、本地年度担保代偿申请原件;
  2、本地年度担保代偿明细表;
  3、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保证合同复印件、经办银行的代偿通知书复印件、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原件;
  4、经办银行扣划资金凭证复印件。
  (二)审查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将代偿损失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州、县财政局担保基金专户。
  (三)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担保机构及担保基金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担保基金出现的代偿损失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小额担保贷款代偿资金。
  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资金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含信用社区)、财政审核等单位,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用于工作经费(手续费)补助。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8%以上、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地方,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
  (二)落实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因素,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含信用社区)、财政审核等单位。
  (三)考核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应将奖励资金拨付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备案。对未及时拨付奖励资金的地方,省里将在下年度奖励资金中予以扣减。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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