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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8-29
实施时间: 2013-8-2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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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精神,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求职证》);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
  4、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6、协保人员,需持《协保证》;
  7、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
  (二)认定。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要通过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即时核实其就业、失业、协保等信息。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认定标示(协保人员在《协保人员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戳记),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打印《就业困难人员不予认定通知单》(附件2),书面告知本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注销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注销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
  1、第1、2类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予以自动注销,人力资源系统自动生成注销信息。
  2、第3、6、7、8、9、10类人员,由个人户口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告知个人应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手续,经办人员在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录入注销信息,签字材料存档备查。
  3、第4、5类人员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自动注消其就业困难人员信息。
  4、对于已被注销的3、6、7、8、9、10类人员,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及时在当事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注销信息。
  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
  (一)建立健全扶持体系。统筹做好大龄失业人员、“双零家庭”、残疾人、失地农民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健全城乡一体化就业政策体系,将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纳入政策扶持体系,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促进就业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台帐。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在调查摸底和整合现有“ABCD”管理台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附件3)等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手工和电子两套台帐。手工台帐由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或村劳动保障信息员负责管理,电子台帐由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录入计算机系统信息自动生成。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三)开展动态服务。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每个季度内应主动进行家访、面谈或者电话联系,协助解决生活或求职中遇到的困难。
  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除第三条所列的第4、5类人员外,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加强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尤其将大龄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的对此类群体进行帮扶,统筹全局,确保各项工作全面实施。
  (二)严格认定程序,落实责任。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残联部门要严格认定程序,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将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责任目标量化细化,层层分解落实。
  (三)定期抽查考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一卡通”系统,按月对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认定的人员信息进行抽查,对于认定信息不完善,输入有误的情况,及时反馈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应认定未予认定或不应认定而认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应实行而未实行的就业促进政策,年终考核予以扣分,对工作不利或不负责任造成上访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不予认定通知单
  3. 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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