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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发[2013]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14
实施时间: 2013-8-1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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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域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政策,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一)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政策扶持体系。按照“城乡就业政策统一、就业服务一体、就业机会均等”的总体要求,将有就业愿望和就业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的指导、服务工作,建设充分就业城市和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到“十二五”末,实现就业机会更加充分、就业环境更加公平、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
  (二)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健全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创业扶持政策,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完善基层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到小微企业就业,实施好“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确保全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三)积极帮扶困难群体就业。
  1.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失业1年以上人员、失地农民及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返乡农村劳动力中的大龄人员以及“协保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3.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对各级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和青岛高新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50元。对各街道(镇)、社区(村)开发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继续由市、区(市)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
  4.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快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整合,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加强市及区(市)零工就业市场建设,强化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市级零工就业市场,由市财政给予奖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由市、区(市)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完善全民创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整合创业扶持政策。整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摊位租赁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城乡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六)创新小额贷款政策。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试点政策,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城乡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除国家限制行业企业外,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扩大贷款及贴息范围,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创业者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和家庭服务机构的,给予二次贷款贴息。研究制定个人信用担保贷款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和条件,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拓宽创业者融资渠道。
  (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八)扶持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积极构建以创业大学、创业孵化器、创业加速器等创业平台为基础,以公共创业政策和创业服务体系为支撑的全民创业格局。各区、市要利用闲置厂房、市场等适合农民集聚就业创业的场所,建立农民创业基地,对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奖补。
  三、完善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容量
  (九)促进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对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服务业岗位补贴。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另外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鼓励创办家庭服务机构。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城乡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家庭服务机构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扶持家庭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全面落实家庭服务业岗位奖励、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非员工制管理补贴等政策。以家庭服务业骨干企业、品牌专业为龙头,鼓励通过加盟、合作等方式组建家庭服务联盟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奖励等政策扶持。组织开展市级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培育一批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品牌企业。
  (十二)实施家庭服务业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灵活性就业补贴等政策,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结合社区家庭需求状况,与家庭服务机构共同开发家庭服务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完善职业培训政策,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十三)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按照培训后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十四)扩大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范围。本市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和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符合免学费条件就读四年制院校的,前三年执行免学费政策,第四年给予学费补贴;不符合免学费条件的,按照学制年限给予学费补贴。非本市生源在我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就读,纳入我市劳动预备制管理,经培训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毕业后在我市就业的,参照本市劳动预备制人员补贴条件,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十五)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以及驻青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5年内未就业的青岛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十六)扶持职业培训机构发展。对于开发我市产业发展紧缺专业、名牌骨干专业、促进就业效果明显专业和建设实训基地的职业培训机构,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每个专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扶持。扶持资金采取立项预拨方式,降低专业建设融资成本。
  五、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就业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市、区(市)、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正常经费由区(市)、街道(镇)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各区、市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每6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每个街道(镇)不少于5人;中心社区(行政村)要配备1至2名专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者。街道(镇)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平台达到规范化标准的,由市财政从促进就业资金中按照每个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八)推动就业信息网络向社区(村)延伸。完善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将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培训求职需求、政策落实情况等信息全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并覆盖市、区(市)、街道(镇)、中心社区(行政村),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
  (十九)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均等化。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公共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城区一刻钟就业服务圈、农村半小时就业服务圈,缓解企业用工结构性短缺矛盾,加快实现城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就业责任
  (二十)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各级各部门要把扩大就业和鼓励创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布局、安排重大民生项目时,优先考虑就业需要。建立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对接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安排和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问题,在项目审批后要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吸纳就业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对接活动,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二十一)强化政府就业责任。充分发挥各级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促进就业。加强目标考核,将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纳入市政府就业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分解下达就业目标任务,定期通报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各区(市)政府要将就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对开展各类创业项目推介和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的进行奖励,对创业成功典型和就业创业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二)加强就业失业调控。要超前分析就业形势,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城乡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失地农民、复转军人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力争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供求平衡。各级政府要妥善做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企业搬迁、征地等所涉及的职工及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并做好政策储备。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对失地农民,当地政府要在征地前做好就业安置方案,征地后要通过各种渠道帮扶就业,启动培训计划,保障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二十三)加大就业扶持资金投入。落实以上就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市、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支出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建立投入增长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就业资金,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效益。
  本通知下发后,《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同时废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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