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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2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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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
  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用于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用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红字(负数)发票。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增值税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税控盘(金税盘)和报税盘(以下简称“税控盘系列产品”),其中税控盘用于开具发票,报税盘用于领取发票、抄报税、退票和变更发行信息。专用设备由国家指定专营。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一般性设备。
  三、一般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向技术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税控盘(金税盘)和报税盘的国家核定价格分别为490元/个和230元/个。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出现跨区迁移情形的,原有专用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四、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税控盘系列产品的技术服务时,按核定的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标准收取技术维护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凭第一套产品有效服务期内的缴费发票复印件减半缴纳技术维护费,多套产品可不属于同一家技术服务单位销售。
  五、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注册发行,载入增值税发票的购票限量、最高开票限额、开票机数量和购票人员等授权信息。
  授权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办理变更发行;需要注销的,应结清并申报专用设备中已开具发票信息,缴销未开具空白发票和专用设备(跨区迁移除外),申请办理注销发行。
  六、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按价税合计数全额抵减,当期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增值税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已经在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以继续使用,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在保修期后出现损坏需要重新购买的,应选择税控盘系列产品。
  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管理要求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在未调整前,继续沿用现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文书。
  九、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税控系统,违者依法承担责任。
  十、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及技术服务由福
  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及技术服务由福建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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