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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等5个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注会协[2013]7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9-6
实施时间: 2013-9-6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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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规范专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我会对2006年制定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等5个暂行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等5个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所内征求意见,并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反馈邮箱:szx87097002@
  联系电话:0591-87097002
  传真号码:0591-87097033
  附件:
  1.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4.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5.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9月6日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保障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根据《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作为省注协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福建省范围内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惩戒。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进行惩戒的方式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的运作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决定是否提交惩戒委员会;
  (二)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惩戒委员会委员开会;
  (三)惩戒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惩戒委员会会议审议违法、违规和违纪案件,如有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并听取其意见;
  (六)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七)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认为秘书处提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决定中止对该案件的审议,并要求重新调查、取证;
  (八)惩戒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惩戒决定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九)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由参会全体委员签字,并由秘书处存档;
  (十)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决定,以省注协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十一)当事人如对惩戒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
  (十二)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省注协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当事人提起申诉,申诉维权委员会认为可能涉及更改原惩戒类型的,由省注协秘书处组织第三方专家论证会,并做出最终惩戒决定。
  (十三)惩戒委员会原则上应当采用会议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举行。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一)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三)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五)不得有与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议案件和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本案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
  (二)案件涉及惩戒委员会委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三)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协会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二)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担任委员后,其负责的事务所业务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三)不宜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自理事会批准确定后,因发生变动造成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申诉维权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作为省注协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申诉维权委员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为会员的维权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 其他相关领域专家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九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一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在申诉方面主要负责受理本省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诉人)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在维权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直接办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二)调解会员之间的重大纠纷,书面申请维权委员会提供帮助的;
  (三)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四)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五)研究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维护注册会计师权益和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提出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行业实际发展情况推行下列工作事项:
  (一)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联络、反映行业情况,改善执业环境;
  (二)争取参与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涉及行业管理或执业质量的制度和办法;
  (三)介绍宣传行业有关准则和制度,争取得到社会认可和支持。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告知书不服,需向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的,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送交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其执业中的重大权益受到侵害,需向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起维权请求的,应以书面报告送交秘书处。
  第十六条 申诉申请书或维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或维权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诉或维权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三)提出申诉或维权的日期;
  (四)其他相关事项。
  必要时,应当随申请书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运作规则:
  (一)秘书处受理、登记各类维权事项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对维权事项进行初审,属于申诉维权委员会维权范围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向申诉维权委员会报告,提请委员会研究解决办法;
  (二)对需要提请申诉维权委员会研究、议定的申诉维权事项,由秘书处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会期确定后,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由秘书处提前5个工作日分别通知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五)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认为提交维权事项事实不清、或不属于申诉维权委员会维权范围,可终止审议;
  (六)申诉维权委员会认为申诉理由不充分,决议维护惩戒委员会决定的,由秘书处以省注协的名义向申诉人发布惩戒决定书;申诉维权委员会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向省注协秘书处提出修改建议;
  (七)申诉维权委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由全体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由秘书处存档。
  (九)申诉维权委员会原则上应当采用会议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举行。
  第十八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负责说明有关申诉维权事项情况的秘书处调查人员;
  (二)负责说明惩戒理由的惩戒委员会的代表;
  (三)申诉或维权的当事人;
  (四)需对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职业判断、提出专业意见的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代表;
  (五)涉及维权事项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认为申诉或维权的当事人应当到会的,由秘书处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申诉或维权的当事人。申诉或维权的当事人无故不到会的,可视同放弃申诉或维权。
  第二十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或对重大维权事项的意见,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二)应按时出席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
  (三)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应予保密。
  (四)与申诉、维权事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六)不得有与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协会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二)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担任委员后,其负责的事务所业务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三)不宜担任申诉维权委员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自理事会批准确定后,因发生变动造成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费收支,根据《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务委员会是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财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行业会费政策,制定本省行业会费实施细则;
  (二)审查省注协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指导、规范行业财务工作;
  (四)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第四条 财务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和省注协秘书处代表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财务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高级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财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由省注协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八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财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财务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财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财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财务委员会会议。
  (五)财务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六)财务委员会召开会议须形成会议决议,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一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财务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协会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二)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担任委员后,其负责的事务所业务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三)不宜担任财务委员会委员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自理事会批准确定后,因发生变动造成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作为省注协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调查、收集、反映业内关于教育培训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指导行业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的设计;
  (三)推荐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师资;
  (四)审议注册会计师年度培训计划;
  (五)研究、指导、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制度;
  (六)研究、指导、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课程;
  (七)研究和指导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九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省注协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省注协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六)教育培训委员会召开会议须形成会议决议,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由省注协秘书处存档。
  (七)教育培训委员会原则上应当采用会议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举行。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协会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二)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担任委员后,其负责的事务所业务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自理事会批准确定后,因发生变动造成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的研究,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根据《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作为省注协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各项执业准则征求意见稿及相关的行业管理规范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业务研讨会、专题调研活动,收集和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援助;
  (四)与有关政府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文字功底和表达能力;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 其他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九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在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开会时间和内容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
  (五)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专业问题形成专业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有关主管部门请示解决;
  (六)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须形成会议决议,由全体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由秘书处存档。
  (七)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原则上应当采用会议形式,也可采取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举行。
  第十一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的专业问题,省注协秘书处应及时报告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根据情况可指定相关委员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果需要全体讨论,主任委员可提请开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的专业问题,答复时应表述清晰,并附有关参考内容。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咨询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加强擅长领域的研究,注重搜集和研究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专业难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应当以法律法规以及执业准则为依据,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二)应按时参加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事项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协会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二)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担任委员后,其负责的事务所业务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三)不宜担任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自理事会批准确定后,因发生变动造成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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