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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30
实施时间: 2013-8-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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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海省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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