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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注协[2013]6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9-2
实施时间: 2013-9-2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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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协、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122号)精神,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的评审工作,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委员会,现将起草的《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讨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请将书面修改意见(含电子版)于2013年9月13日前反馈到我会会员部。
  联系人:省注协会员部 李华;
  联系电话:0731-85165268;
  传真号码:0731-85165814;
  电子邮箱:36862446@
  附件: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9月2日
  附件: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规范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或变更的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进行评审。拥有对申请人资格做出最终评审的权力。
  第四条 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二章 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名,副主任委员名,其他委员  名。委员由执业注册会计师和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事务所推荐或省注协秘书处提名,具体由注册会计师及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省、市注协秘书处有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行业管理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会计、审计专业理论水平;具有五年以上的会计、审计行业管理经验。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三)热心省注协工作,愿意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第八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二)担任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所在事务所其负责的业务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年龄60岁以下。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理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一)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或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程第三十条规定工作纪律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应出席的委员会会议的。
  (四)担任委员后,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五)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担任委员后,所在事务所其负责的业务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六)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七)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做出评审意见: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执业规范。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委员会评审意见,决定对申请人出具或不予出具拟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证明书。
  第四章  评审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评审对象。
  (一)拟担任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
  (二)已设事务所,拟增补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执业年限、管理经验、是否专职执业及履行会员义务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业道德:申请人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或申请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而被省注协作出不予出具相关证明的决定,或者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二)专业胜任能力:主要对申请人近五年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资料进行评审。
  (三)执业年限:申请人年龄须在65周岁以内,主任会计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近两年必须在湖南省境内执业;申请人拟担任事务所新增合伙人(股东)的须在该所执业满1年以上(因事务所合并形成的情形除外)。
  小型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担任新设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资格。
  (四)管理经验: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运作中的有关问题;一般合伙人(股东)应具有2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管理岗位或大中型审计项目经理的工作经历;主任会计师应具有3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五)专职执业:申请人提供与原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文件原件,以及申请人近5年在原事务所缴纳“五险一金”和领取月工资等相关材料证明材料。
  (六)会员义务:申请人应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按时交纳会费,自觉遵守省注协章程和制度。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申请。
  申请人办理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查的,须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持身份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于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到省注协申请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省注协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材料。
  省注协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
  申请材料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退回;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省注协秘书处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审查。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末召开一次。经省注协秘书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应当自收到省注协秘书处提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召开委员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应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  名委员组成,原则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出席每次会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其他名委员采取随机抽取办法产生。
  确定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视同不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应出席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书面向委员会介绍评审材料的审核情况。
  第二十条 委员审查申请人材料时,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认为,省注协秘书处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事实不清的,可中止会议,责成省注协秘书处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和经省注协秘书处同意的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投票结果,做出如下决定:
  (一)认定申请人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管理经验等具备担任合伙人(股东)资格的,可以出具证明书。
  (二)认定申请人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管理经验等不具备担任合伙人(股东)资格的,不予出具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应当在表决完成后当场公布,并形成书面决议,出席的委员应当在会议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格评审的申请人,省注协将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注册时间、注册批准文号、最近五年执业经历等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举报异议的,省注协秘书处应当自公示期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省注协的名义向申请人发出证明书。
  如申请人在最近5年内存在转会情形,证明书应根据归属地不同由相关地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分时段出具,再由省注协出具完整的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评审的申请人,省注协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的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通过资格评审的申请人,但因公示期内有举报的,省注协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若举报情况属实,省注协不予出具证明。若举报情况不实,申请人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省注协秘书处应当自确认举报情况不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省注协的名义向申请人发出证明书。
  第二十八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将委员会会议的各种材料、文件档案整理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应当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向省注协秘书处书面请假并征得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会议的,将取消委员资格。
  (二)对会议审议事项和不宜公开披露的事项予以保密。
  (三)不得与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申请人进行私自接触。
  (四)在审议与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利益相关的事项时,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五)不得有串通表决和诱导其他委员表决行为。
  (六)勤勉尽责,廉洁自律。
  (七)以及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证明人或事务所应当对其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省注协将依据《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未经允许撤回申请,省注协秘书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同类申请。
  第七章  工作经经费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不支付固定工薪,活动期间所需经费在省注协会费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拟去外省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由我省注协出具证明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  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附件: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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