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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注协[2013]6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9-2
实施时间: 2013-9-2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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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协、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122号)精神,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胜任能力,现将我会起草的《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讨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请将书面修改意见(含电子版)于2013年9月13日前反馈到我会会员部。
  联系人:省注协会员部  李华;
  联系电话:0731-85165268;
  传真号码:0731-85165814;
  电子邮箱:36862446@。
  附件: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9月2日
  附件: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变更事项中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查工作,增强合伙人(股东)的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股东)申请办理专职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证明事项时,进行的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
  第三条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资格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委员会评审意见,决定对申请人出具或不予出具拟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专职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的证明书。
  第四条 申请办理合伙人(股东)资格证明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以下两类:
  (一)拟担任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
  (二)已设事务所,拟增补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除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4号)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事务所执业2年以上,申请人拟担任事务所新增合伙人(股东)的须在该所执业满1年以上(因事务所合并形成的情形除外)。
  (二)近5年,申请人每年出具的审计报告数量不少于10份。在此期间,申请人专职从事质量控制和技术支持,或连续在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执业的,不受此限制。
  (三)具有2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管理岗位或大中型审计项目经理的工作经历;主任会计师应具有3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四)履行了会员义务。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主任会计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申请人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二)近3年因申请办理合伙人(股东)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事项提供过虚假证明。
  (三)近3年申请担任小型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并完成事务所设立手续。
  第七条申请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专职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证明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注册会计师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申请表(附件2)。
  (三)注册会计师近五年出具审计报告明细表(附件3)。
  (四)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本人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且最近两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报告正文复印件首、尾页应加盖原出具报告事务所的公章,且主任会计师签名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供的工作底稿必须加盖事务所骑缝公章)。
  (五)专职从事质量控制和技术支持的注册会计师应提供事务所的任命文件和相关工作证明。
  (六)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申请人在事务所参与组织和管理事务所的经历及近两年担任项目负责人以上履职经历证明。
  (七)省级财政监督局出具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诚信证明及省注协出具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八)省注协、省(市州)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
  (九)近5年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月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每季度一份)。
  (十)近5年会计师事务所为其缴纳的 “五险一金”缴费凭据或证明材料原件(需加盖当地社保机构公章),若申请人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时间未满5年的,须提供退休前在事务所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据或证明材料原件(需加盖当地社保机构公章)。
  (十一)与原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若申请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应提交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已办理合伙人(股东)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四)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十五)省注协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请担任已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新增合伙人(股东)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股东)同意新增合伙人(股东)的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出资或股份转让协议;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章程修正案。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十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合伙人(股东)资格证明的,须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持身份证和相关申请材料,于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到省注协申请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省注协不予受理。
  第十条 省注协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退回;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省注协秘书处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审查。
  第十二条 省注协将审查合格拟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专家对其资格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会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季末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通过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的申请人,省注协将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注册证书号、注册时间、注册批准文号、近五年执业经历等基本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举报异议的,省注协应当自公示期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省注协的名义向申请人发出证明。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的,经省注协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审查的理由和时间。
  如申请人在最近5年内存在转会情形,相关证明应当根据申请人执业时间归属地由相关地方省注协分时段出具后,再由我省注协出具完整的证明。
  第十五条 未通过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的申请人,省注协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的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的申请人,因公示期内有举报的,省注协将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若举报情况属实,省注协不予出具证明。若举报情况不实,申请人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省注协应当自确认举报情况不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省注协的名义向申请人发出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证明人或事务所应当对其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省注协将依据《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未经允许撤回申请的,省注协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同类申请。
  第十八条  省注协应对已通过评审拟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或已设立并持续经营事务所更换的合伙人(股东),就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诚信理念、职业道德、风险意识、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以及文化建设等进行的谈话提醒和指导。
  第十九条  风险提醒由省注协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省注协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省注协领导就行业发展形势和有关政策,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职业道德等进行讲解,提醒合伙人(股东)、增强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在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诚信理念,遵循执业准则,提高执业水平,维护行业形象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二十条 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新变更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将本事务所的发展思路和理念向协会报告,并提交内部治理结构建设、议事规则、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收益分配以及执业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风险提醒的基础上,新设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股东)、新变更的合伙人(股东),应当与省注协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真实出资,专职在事务所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执业准则,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财务会计、人力资源、收益分配、质量控制等制度,维护事务所形象和行业的整体形象等。
  第二十二条 拒绝接受风险提醒或拒绝签署诚信承诺书的事务所,省注协将视为其不能履行会员义务,不予出具合伙人(股东)专职执业经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 相关事务所应为申请人办理合伙人(股东)资格证明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无正当理由,相关事务所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所属注协应进行协调;协调无效的,市级注协应将协调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报省注协,省注协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合伙人(股东)资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股东)资格证明自省注协出具之日起6个月有效。如申请人在此期间未能完成成为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各项手续,应重新申请办理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拟去外省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由我省注协出具证明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届  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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