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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纳税人以及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31
实施时间: 2013-8-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7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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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营改增纳税人:
  从9月份开始,营改增纳税人应在地税系统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等税费种。目前,地税机关已对截止到8月25日被国税部门确认为营改增的纳税人,完成了纳税事项确认、定额核定等修改工作。若上述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新网上报税系统出现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营业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纳税人: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针对纳税人营业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对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进行暂免征收,具体操作方法请查看附件《网上报税营业税营业收入未达2万元减免申报操作说明》
  附:网上报税营业税营业收入未达2万元减免操作手册

相关附件:
网上报税营业税营业收入未达2万元减免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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