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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13]11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7
实施时间: 2013-8-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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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小型微型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意义
  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推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重点,以“扶助小微、转型成长”为主题,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整合政策资源,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定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到20 000元,免征营业税。
  (三)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在2015年底之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八)在2014年10月31日之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 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政策审批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此项优惠政策审批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三)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四)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五)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六)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九)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企业,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优化纳税服务,营造更加和谐的地方税收环境
  (一)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1.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照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市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发票工本费。
  3.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当年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税款,实行“不征不退”征收方式,以减轻纳税人的资金压力。
  4.减少对企业实施税务检查,除特殊情况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避免对同一户企业重复检查;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含AA、AAA)的企业,除专项、专案(包括举报案件)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5.进一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扩大备案范围。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不再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服务
  6.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利用各征收局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法公告栏和大连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参加创业洽谈会等渠道,向适用政策的企业集中、及时、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和纳税人学校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方式
  7.建立“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确保政策直通、办税直通、人员直通和交流直通。一是政策直通,在第一时间将最新税收政策通知企业,并给予详细辅导、个性化解读;二是办税直通,按照从快从简从宽原则迅速办理,能后置审核备案的不前置审批,并提供主动预约服务;三是人员直通,采用QQ群或微信群等沟通方式,实现企业办税人员与两级纳税服务专业人员的网络直通;四是交流直通,由税务机关实施网络和电话预约,直接约请企业或走访企业,及时解决问题。
  8.完善涉税短信平台服务,在期满前对未按时申报、未按时入库的企业提供提醒服务,并逐步扩大提醒项目范围,将减免税到期、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停业到期、外出经营到期等事项纳入提醒服务范围,主动帮助纳税人避免因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涉税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
  9.在纳税评估及受理涉税咨询过程中,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潜在的税收政策执行风险,通过网上报税系统或人工同步提供提醒、告知等方式,向纳税人发送评估疑点,引导纳税人自查并修正评估疑点,帮助纳税人减少因执行政策偏差而导致经济利益受损。
  10.推进纳税端办税平台建设,优化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继续做好网络机打发票推广工作,简并票种,简化操作程序,完善查找、核对、统计、校验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使用和管理。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POS机刷卡等工作,丰富税款缴库方式,方便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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