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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3]20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30
实施时间: 2013-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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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主要河道(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的采砂管理费为每立方米1元。
  (二)其他河道按采砂分级许可管理权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不超过每立方米1.5元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二、以上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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