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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评协[2013]4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3-8-26
实施时间: 2013-8-2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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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品牌建设,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影响力,引导社会合理选用资产评估机构,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07]109号),结合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实际,省评协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已于2013年8月23日经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3年8月26日
  附件: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07]10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是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能力、经营规模、行业贡献等反映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按照指标权重计算每个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据此对其进行级别评价。综合评价是通过建立一套系统的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合理排名的一种行业自律管理行为。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经湖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并持续经营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为综合评价对象。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年度为日历年,基准日为前一年度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1个日历年度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
  第七条 选取资产评估机构下列指标(附表1)进行评价,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业务收入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评价年度财务决算数计算(与计算会费收入同)。年业务收入得分=100×(该资产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资产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平均值)。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
  根据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得分=100×(该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参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平均值)。
  (三)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增长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年增长幅度高于全省评估行业业务收入平均增长幅度的加基础分3分(附加分项)。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四)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
  根据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得分=100×[(该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参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平均值],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资深会员×3。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
  根据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平均注册时间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得分=100×(该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参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平均值)。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
  根据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学历换算成分数计算(附表2)。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100×(该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参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平均值)。
  (七)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
  根据评价年度内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行为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等进行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的刑事、行政处罚、自律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上述处理的,每1人次计减资产评估机构减分标准(附表3)规定分值的50%。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减分=受处罚或惩戒的次数×相关分值。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处罚、惩戒减分不因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而失效,减分项直接带入合并后的评估机构或转入的资产评估机构。
  (八)社会、行业贡献
  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社会活动,参加中评协、省评协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受到表彰、发挥理事作用等作为贡献因素。具体包括参加社会活动受到的表彰,会员参政议政活动;参与资产评估理论政策研究、准则制定、评估科研活动、业务创新、行业检查与专业论证、考试培训、行业宣传、人才培养、履行会员义务等对行业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在评价年度内累计测算。行业贡献具体事项及计分标准由省评协秘书处制定并公布。行业贡献得分=100×(该资产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值÷参评资产评估机构中行业贡献值平均值)。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与其权重之积相加的总和。省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业内专家确定指标权重值并予以公布。指标权重见附表1。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年业务收入得分×W1+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得分×W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增长得分+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W3+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得分×W4+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W5+行业贡献得分×W6-因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受处罚、惩戒情况减分值。(其中:W1至W6为对应指标的权重值)。
  第十条 根据评价年度参与综合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数,将资产机构按综合评价得分分为AAA、AA和A三级 ,其中AAA级资产评估机构10%、AA级资产评估机构15%、A级资产评估机构25%的比例进行核定。省评协向A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核定A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
  (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或未按规定报送综合评价信息;
  (二)未按规定履行团体会员义务的;
  (三)在评价前二个年度内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及以上自律惩戒的;
  (四)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因经济行为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五)其他有关情形不宜的。
  第十二条 评定AAA级资产评估机构需近三年无不良记录。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提供不实信息或其他不当方式获取A级及以上评定的,一经查实,按程序取消其当年A级及以上评定资格,并给予公开谴责。
  被取消A级及以上评定资格的,排名在其之后的机构不予递补。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机构于每年4月30日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省评协报送有关信息。
  (二)每年5月31日前,在协会网站公示综合评价有关信息,公示期为10日。在公示期内,参评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对公示内容持不同意见的,应采取实名方式向省评协反映情况。
  (三)公示结束后,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在省级等重要媒体和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与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省评协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附表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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