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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8-29
实施时间: 2013-8-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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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9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69号省委党校文欣大厦
  邮编:310012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3年8月29日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集中财力扶持技术先进、效益优良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风能发电等示范项目。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包括光伏发电项目、风能发电项目、智能微电网项目建设等;
  (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
  (三)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
  (四)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利用;
  (五)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服务体系建设;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以项目补助方式使用,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竞争性分配。对前期工作充分,当年已开工或一年内可建成投运的项目优先安排。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规模和申报项目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重点扶持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技术类型和补贴标准。
  (二)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分别按照开发规模和投资额等因素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中标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补助总额按照投资额实行总量控制。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补助欠发达地区不得大于项目总投资的30%,其他地区不得大于项目总投资的20%。
  (三)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其它项目,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定,以及资源勘察评估、服务体系建设、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利用等,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投资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评审与分配
  第八条 根据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情况,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和公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补助标准、资金规模、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发改(能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的年度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项目初审、汇总、申报,并联合向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
  (一)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支持的范围;
  2、符合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关要求;
  3、采用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技术装备;
  4、项目承担单位在浙江省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5、建设资金落实。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资金申请书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地点、资源条件、投资总额、技术水平,项目产出等)、承担单位情况、绩效目标和推广效应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银行贷款、资金到位等证明;
  3、其它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时间:申报时间每年于6月30日截止(2013年于10月31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由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地方可再生能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参加。根据评标办法对项目进行综合打分排序,集体研究,择优拟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经省能源局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分配结果。
  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设立评标监督委员会,由省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要求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于每年9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发改(能源)部门,2013年为12月10日前。为加快各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列“2111201可再生能源支出”科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将项目竣工资料和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至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能源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实施跟踪问效。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改(能源)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按规定在各地部门网站上公开项目建设进度等有关情况,实行全社会监督,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既定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改(能源)部门要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于年度终了后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于3月底前逐级汇审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能源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范围和方向使用的,省财政厅将扣回当年下达的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分配时作为扣减因素。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相关附件: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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