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函[2013]19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22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1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税务机关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问题理解不一,为加强对代开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6号)的有关规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含定期定额户,下同)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对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和声明放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对声明放弃免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征增值税。
  二、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月累计销售额(包括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前已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税务机关已为其代开的普通发票金额和本次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放弃免税优惠的,不受销售额限制)。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对其本月前期已代开的普通发票和本次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合计销售额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预征增值税。
  三、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申报纳税时,销售额应包括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专用发票、其它未开发票金额。非定期定额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专用发票金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第2栏,税务机关预征的增值税款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第13栏,免税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6栏。定期定额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预征的税款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定期定额户),纳税人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以避免预征税款数据差错。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开发票相应岗位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销售额,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代开发票工作流程。
  五、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6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有关 云国税函[2005] 2005/2/7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 皖税函[2019]42 2019/2/1
河北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微企业降 冀减负[2015]1号 2015/4/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 鲁地税发[2013] 2013/8/27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 2023/6/19
关于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小微企业创 工企业函[2017] 2017/1/12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 皖税办发[2021] 2021/5/19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川财建[2022]2号 2022/1/18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3]24号 2013/12/24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 青人社发[2013] 201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