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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8-28
实施时间: 2013-8-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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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8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69号省委党校文欣大厦
  邮编:310012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3年8月28日
  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外投资合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导向、外经贸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省对外投资合作各项业务工作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合作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省商务厅负责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和跟踪问效,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重点,逐步建立完善合作资金项目库,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项审计和集中评审,对项目资金实施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境外投资企业必须参加联合年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参加年度监督检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参加年审。
  第六条 合作资金支持内容
  (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技术研发和农、林、牧、渔投资合作以及矿产资源能源合作开发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第七条 合作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包括:
  (一)直接补助,重点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前期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境外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换回的资源回运运保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贷款贴息,主要对经营一年以上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发生的境内银行(或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中长期贷款(一年及以上)给予一定的贴息。
  第八条 补助或贴息标准
  (一)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二)人民币贷款贴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贷款贴息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合作资金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二)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三)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四)项目投资和贷款金额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1.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2.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第十条 申请合作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作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凭证;
  (七)我国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原件);
  (八)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合作资金的申报审核管理
  (一)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市、县(市)财政和商务部门;市、县(市)财政和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属企业在规定时间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二)省商务厅根据已建立的合作资金项目库情况,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考虑项目规范性和重要性,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
  (三)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支持项目方案和财政管理制度要求,将合作资金拨付到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合作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二条 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年度合作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财政和商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本地区年度合作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形成总结报告并按要求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十四条 获得合作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相关项目申请审核材料要按照国家档案保管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合作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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