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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20
实施时间: 2013-8-20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7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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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改为实行税务备案制。为继续保持对服务贸易等项目下对外支付款项的信息化管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市启用“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届时,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前,需在我局提供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端模板)》上录入相关信息,并根据该信息打印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 已盖印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
  2. 与上述纸质资料内容相符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电子文档(数据的装载介质可以是U盘或移动硬盘);
  3.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的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从2013年9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不需办理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也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具体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
  值得注意的是,办理对外付汇税务备案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均需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有关规定,在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业务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或扣缴税款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将会影响到对外付汇税务备案事项的办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端模板)》可登陆广州市国税局网站下载,下载路径: http://www.12366.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及国际税务类→《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端模板)》,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索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端模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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