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8-2
实施时间: 2013-8-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09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游客   2013年9月4日
我们一直呼吁,终于有结果了,该政策得人心,也实实在在减轻了企业负担。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 2006/9/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改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厦门市地方税务 2012/3/2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