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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统[2013]3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发文时间: 2013-8-20
实施时间: 2013-9-16
失效时间: 2018-9-15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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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20日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和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制度,目的是明确各级统计机构工作责任,建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联动机制,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好满足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统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明确责任的原则。在市统计局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制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所承担的责任,使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得到控制,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统一规范的原则。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实行的分级负责制度,以市统计局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为依据,坚持统一制度方法、统一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三、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对报送国家统计局的全市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对全市月度、年度以及各区县、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负审核评估责任;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在5亿元以上项目进行数据质量管理。
  1.负责按照统计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的规定,对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统计机构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评估。
  2.负责建立投资总规模在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审批手续文件、项目单位基本信息、项目进度数据等;负责审核投资总规模在5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的入库申报材料,定期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
  3.负责将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关数据及时准确反馈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统计机构。
  4.负责按规定公布全市及各区县、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
  5.负责组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专项检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等,对各区县、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
  (二)区县统计局、部门统计机构。对报送市统计局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对报送的所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据质量负审核责任;对本地区、本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在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进行数据质量管理。
  1.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依据符合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汇总数据来源于所辖街镇乡以及项目单位。严格使用市统计局统一的数据处理程序。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本地区、本系统报送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确保符合统计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3.确保本地区、本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报送程序符合规定。报送数据必须经本地区、本系统统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4.负责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所辖街镇乡及项目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和质量控制,确保所辖街镇乡以及项目单位的数据真实可靠,与本地区、本系统及相关外部数据匹配协调。
  5.负责建立本地区、本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在1亿元至5亿元项目的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审批手续文件、项目单位基本信息、项目进度数据等;负责审核投资总规模在1亿元至5亿元新开工项目的入库申报材料,定期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
  6.对外提供和使用的本地区、本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必须是经市统计局评估审定反馈的数据,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
  7.负责对所辖街镇乡以及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质量,不定期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三)街镇乡统计机构。对报送有关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对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在1亿元以下项目进行数据质量管理。
  1.确保基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来源符合制度规定。督促所辖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要求,所有基层报表都要有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签字。
  2.确保本地区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依据符合规定。汇总数据来源于基层报表,严格使用市统计局统一的数据处理程序。
  3.负责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本地区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评估,确保符合统计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符合本地区实际。负责督导项目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4.确保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报送程序符合规定。报送的报表必须经本地区统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5.负责建立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审批手续文件、项目单位基本信息、项目进度数据等;负责审核投资总规模在1亿元以下新开工项目的入库申报材料,定期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
  6.对外提供和使用的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必须是经本区县统计局评估审定反馈的数据,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
  四、检查核实
  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机构要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要求,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定期开展检查核实工作,切实落实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
  市统计局按照本制度要求,对各地区、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将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本制度情况作为考评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5日。《天津市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制度》(津统[2008]28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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