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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3]154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8
实施时间: 2013-8-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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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设备材料实行甲供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2]1213号)、《福州市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12]154号)以及省、市稳增长系列扶持政策精神,为推进我市工业产品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产品竞争力,引导和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使用本地产品,促进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拓办”),挂靠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相关工作,包括制定并下达我市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目标任务;编制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搭建福州工业产品供需平台,不定期发布供需信息等。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
  二、建立产品目录
  《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选择金属材料及制品、水泥建材、塑胶管材、电控电器、照明灯具、办公用品、专用设备、电子软件、纺织服装、医疗食品等十大类我市产能较为充足、具有一定优势的工业产品作为试点,由市开拓办根据申报企业规模、依法经营情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缴税情况等条件不定期遴选发布,动态管理。
  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的获得省名牌产品、市产品质量奖等称号的产品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等称号的产品(需提供质监或工商部门的有效认定),或经由市领导小组认定,同意给予扶持的新兴战略性产业相关产品,在《目录》中作为名优产品给予重点扶持。名优产品每年遴选一次,经公示后发布。
  三、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项目,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任何限制性或倾向性条款阻碍《目录》内企业参与工程采购或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2.在政府采购中对《目录》内名优产品实行加分或价格折让。《目录》内名优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实行加分,即给予参与投标的《目录》内名优产品按其占总投标产品的权重乘10分的加分奖励;采用最低价法评标时实行价格折让,即按参与投标的《目录》内名优产品占总投标产品的权重乘以投标总价的10%进行折让。
  3.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采购中优先购买《目录》产品。《目录》内同一产品有3家(含3家)以上生产商,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采购时必须在《目录》内的产品中选用;《目录》内同一产品少于3家生产商,可增补《目录》外产品,属于《目录》内名优产品的,比照政府采购作法给予加分或价格折让。未进行招标的施工采购须按上述方法比选采购,工程采购招投标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业主单位必须向市政府作出说明。省、市共同出资的高速公路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按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4.政府投资项目在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之前应将包含选用《目录》产品情况的预算材料报市开拓办备案。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未出具市开拓办备案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核,并依据上述政策对所有结算项目使用《目录》产品情况进行结算审核,并将项目使用产品情况反馈给市开拓办,由市开拓办通报市财政局不再拨付剩余的工程款。
  5.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开拓办不定期组织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使用《目录》产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对没有按政策要求使用《目录》中产品的单位,由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效能问责。
  四、扶持工业产品拓展市场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90号)要求,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开拓市场,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级资金扶持。
  2.鼓励上下游协作配套,互采互用。支持电子信息、环保设备、工程机械、输变电设备生产企业采购使用《目录》中终端产品,对首次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按采购总价2%给予采购单位补助。
  3.鼓励《目录》内名优产品进驻各大型连锁经营零售企业。对名优产品首次进入实行全国统一采购配送的国内外大型连锁经营零售企业,且第一年度销售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名优产品生产企业20万元。
  4.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在每年“5·18”商品交易会上免费为《目录》内名优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一千平方米以上场地设立展销专区,并逐年递增。支持组织开展面向本市重点用户、重点项目的输变电设备、汽车、新型建材、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电子信息产品等推介会。
  5.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对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参展以及友好协作城市邀请我市参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并根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特装补助(专项用于整体展示福州产品形象)和不超过2万元的宣传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上述三项补助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对经委根据企业申请牵头组织的抱团(参展企业5家以上,含5家)参展(广交会除外),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并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15%的组织管理费补助。
  6.加强展销活动的组织管理。由市开拓办负责整合展会资源,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加大宣传力度
  在全市开展“爱我福州、爱我企业、爱我产品”活动,增强城市荣誉感,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使用本地名优产品。由市宣传部门牵头组织在《福州日报》、《福州晚报》、《福州人民广播电台》、《福州电视台》等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本地名优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六、加强监督管理
  海关、商检、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保护名优产品,打击假冒伪劣,制止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目录》产品加强监管,及时淘汰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产品。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榕政办[2009]10号文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开拓办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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