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3]165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8-23
实施时间: 2013-7-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9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规定,自2013年7月10日起统一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联动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上调幅度,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39元/立方米。其中,工商业用气调整为3.23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2.67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2.62元/立方米,车用气调整为5.12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继续执行居民价格。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继续推行季节性差别气价政策。各燃气企业供应非居民用户的价格,可在分类销售气价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范围和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天然气加气站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2012/6/27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4]8号 2013/10/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 赣发改商价[201 2015/4/14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部分城市天然气相关收费项目及 晋价商字[2012] 2012/10/16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 川发改价格[201 2012/2/1
关于调查“煤改气”及天然气供需情况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 2013/11/26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 鄂价环资规[201 2013/7/30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哈价格发[2009] 2009/4/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宗教场所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 津价管[2011]96 2011/8/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川发改价格[201 201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