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原料[2013]6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8-20
实施时间: 2013-8-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农药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药生产企业申请资料前置条件审核工作
  严格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批准证书换发证、定点核准、延续核准、更名迁址等申请安全生产前置条件审核。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批准证书换发证申请,由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转报我委;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厂点和农药原药产品、定点核准、延续核准、更名迁址申请,由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行文转报我委。对产品属危险化学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各级经贸管理部门及我委将不予办理相关农药生产申请的审核转报。
  二、农药生产企业定期自查自纠工作
  农药生产企业每年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为:
  (一)法规执行情况
  1.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须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审查、竣工验收,并取得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运输须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或委托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3.企业自建的液化石油气等大型易挥发化学品贮罐区须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4.锅炉、液化石油气贮罐等压力容器须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
  (二)设施设置情况
  1.对有较大危险性的化学原药、乳油制剂、气雾剂、易挥发化学溶剂配药等生产车间,以及碳粉、气雾剂推进剂、易挥发化学溶剂、危险化学品等仓库,要设置明显标志,与火源隔离,建筑构件材料为非易燃物,所有电器、开关插头均为防爆型,并配置防爆排气扇等通风排气装置;设置在室外的煤油、酒精、二甲苯等易挥发化学溶剂贮罐必须配备阻火器、液位器、呼吸阀、接地和喷淋等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安全距离符合要求;袋装碳粉要按规范堆垛,各堆垛间留有足够的消防和检查通道;厂区内电线要套管并按规范铺设,不能采用闸刀开关。
  2.按规范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原药包装物和废弃物存放区,并设置明显标志;原药包装物和废弃物应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回收、处理协议。
  3.各车间、仓库按规范配备完好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编制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管理情况一览表。
  4.生产、仓储、运输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人员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用品,设置急救箱、紧急喷淋和洗眼器等防护设施。
  (三)管理工作情况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专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要指定至少1名农药中毒事故处理人员。
  2.企业要制订有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车间、仓库,要制订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制度并上墙公示;对容易引发火灾的碳粉仓储、气雾剂仓储和生产、易挥发化学溶剂贮罐、危化品仓库等场所,要制定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4.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
  所有农药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检查内容全面、逐项进行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进行切实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包含逐项检查内容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及附件分别寄送省经贸委原材料处、所在地设区市及县(市)经贸管理部门。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通过全面、深入的自查自纠,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对没有按期上报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报告中隐瞒有关问题和安全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暂停办理农药生产申请的审核转报。
  三、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规定,我委定期组织专家和设区市、县(市)经贸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到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现场考核,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必须按照整改意见按期逐项进行整改,并做出整改报告(含整改完成情况照片)。达到整改要求后,方予办理农药生产申请的审核转报。各地经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药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督,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对农药企业安全生产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8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国税发[2003] 2003/11/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 云国税函[2003] 2003/11/21
关于《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2015/7/9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农业农村部海关 2022/1/1
关于下放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原[2014] 2014/4/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4] 2004/12/3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 青政发[2016]8号 2016/5/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沪国税流[2003] 2003/10/3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 渝国税发[2003] 200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