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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30
实施时间: 2013-7-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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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国税局(开发区分局)、地税各分局: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号),现将我市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一)试点企业应每季度终了次月纳税申报期终止后3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表1)。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的同时,通知试点企业报送该表。
  (二)试点期间因新老税制调整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向企业所属财政分片的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
  1.财政扶持资金采用按季或年度申请。企业可在累计税负增加达到3万元后当季终了次月提出申请,财政按申请补助资金的50%进行预拨,年度进行结算。其他企业按年度申请。
  2.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可在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附表2)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表1);
  (2)《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附表2);
  (3)当期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4张附表复印件;
  (5)各级财政部门、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会计凭证等其他资料。
  3.补助的额度为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定所增加的税负。除增值税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也有增加的,给予企业适当补助。2012年12月份所属税款单独计算。
  4.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参照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
  二、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
  (一)主管国税机关受理试点企业《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后,对其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受理当月底前,将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所提交的所有资料移送到对应的主管地税机关。
  (二)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移交的资料后,对《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中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按规定进行计算填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移送资料到对应的财政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移交的资料后,如发现部分企业非本地税机关管辖,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给管辖该企业的地税机关。
  (三)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地税机关移交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将批准后的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对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造成税负虚增、因增值税查补入库造成税负增加等情况不属财政扶持范围。
  三、年度结算
  (一)年度终了,试点企业还应在1月份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提出年度结算,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按本年度(税款所属期)计算的《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及税款所属期在本年度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按第二节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核和接送相关资料。各级财政部门、主管地税机关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结算。企业还应享受的补助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补助给企业,企业多享受的补助应及时缴回财政。
  (二)年度终了,各区财政局将企业申报情况、经结算后实际补助企业的资金总额、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全年税负变化申报表复印件、分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各2份,在年终结算资料报送要求时间内报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经审核认定后,按体制规定计算的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补助给各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工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衔接,规范操作。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年度结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按照具体操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附件:
  [附件:1.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附件:2.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30日

相关附件:
1.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XLS    
2.温州市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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