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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3]3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8
实施时间: 2013-8-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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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我局对原《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8月8日
  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2005年第2号令)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国家商务部2006年第22号公告)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展二手车(指汽车、挂车和摩托车,下同)交易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凡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业务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是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为二手车买卖双方在交易市场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接受委托开展交易服务并收取交易服务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多收费少服务或提供质价不相符的服务。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服务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买卖双方对交易服务费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以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交易服务成本为基础,加上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并综合考虑二手车交易市场供求和服务状况、车辆使用年限、各类车型的比价关系、相邻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水平等因素。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成本监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展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具备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隶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
  (五)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收取交易服务费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二手车交易所需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并在交易手续办理区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二)确认车主的合法身份和交易车辆的合法性;
  (三)免费提供照相、拓印、复印等有关服务;
  (四)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服务;
  (五)建立和保管交易档案;
  (六)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实施收费前,应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公开收费文件,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费用的;
  (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与买卖双方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可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08]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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