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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商函[2013]1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19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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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建议的函》(皖电函〔2013〕131号)悉。鉴于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实行每月十度电退费、垫付发电企业脱硝电价和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全省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的相关意见,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调整趸售结算电价水平。我省趸售关口中小化肥用电价格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不做调整,其他类别综合结算电价做适当调整。调整后趸售结算电价水平详见附件1。
  二、调整县级供电企业趸售价区。根据各县级供电企业电量规模、用电结构、经营状况以及营业区调整等情况,进一步细化价区设置,并适当调整县级供电企业价区。调整后的各县级供电企业价区详见附件2。
  三、调整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市级供电企业和县级供电企业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由70%∶30%调整为50%∶50%。
  四、趸售结算电价中包含的基金及附加情况。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附表中所列价格均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每千瓦时1.29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8分。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及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包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以上基金及附加均按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收取金额上交省电力公司。
  五、为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县级电网建设,我局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由你公司每季度拟定预结算价格,与县级供电企业开展趸售关口电价预结算,并在每年12月由我局出台清算价格,你公司据此进行清算。
  六、以上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自2013年1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
  附件:1.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2.其他类别趸售综合结算价价区表
  省 物 价 局
  2013年8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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