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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增值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1994]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2-7
实施时间: 1994-12-7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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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现将《增值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增值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退役发电机组纳税地点问题
  对山东省电力劳动服务公司所辖退役发电机组生产的电力,其增值税的缴纳按鲁税一[1994] 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和鲁税一[1994] 68号《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的征税办法办理,即:采取在退役发电机组所在地预征,由山东省电力劳动服务公司清算并返还的办法。
  二、关于随电力产品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纳税地点问题
  随电力产品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属于中央与省文件统一规定收取的,其增值税由市、地供电局缴纳。属于市、地及市、地以下文件统一规定收取的,由市、地或县供电局缴纳,具体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铁路运费范围问题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铁路运费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正式下文以前,暂按国税发[1994]047号中规定的“货物运费收入”的范围掌握。具体为:
  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空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等。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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