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3-8-6
实施时间: 2013-8-7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的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93.6%。
  (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PT. Kirin Miwon Foods)93.6%
  (三)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Ajinomoto , (Thailand) Ltd.)9.9%。
  二、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6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继承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在腈纶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8/5
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案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更名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4/18
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7/6/30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4/1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2/4
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 商务部令2018年 2018/5/4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进口吡啶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2/5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措施进行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11/20
关于终止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9/24
关于《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2017/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