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3]19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14
实施时间: 2013-9-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工作,确保基金使用公平公正、安全有效,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的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的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工作,规范和指导扶持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管,确保基金使用公平、公正、安全、有效,依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结合“三项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运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扶持“三项建设”,是指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分别以蔬菜生产、冷藏设施、平价商店为主)进行扶持,促进有机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稳控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包括扶持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监管工作,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应全面推行公开办理,向社会公布申报条件、程序。
  第七条 “三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按本章第一节、第二节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每年制定下发《组织申报年度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明确具体的扶持范围与数量、扶持原则、项目申报资格条件、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如《通知》中明确的项目扶持条件与本规范不符,以《通知》为准。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转发《通知》并在当地价格信息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转发时,可提出县(市、区)向本级申报时间要求,也可在《通知》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建设标准,提出项目单位配套投入要求。
  第九条 按本章第一节、第二节规定确定拟扶持项目后,由省物价局组织对拟重点扶持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条 拟重点扶持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业务处室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拟扶持项目情况起草补贴方案,经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领导小组审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形成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方案,送交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补贴方案进行审核后,向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和财政省直管县(市)下达补贴资金。
  第一节 平价商店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和考核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平价商店扶持项目包括新建平价商店一次性补贴项目、公益性平价农贸市场一次性补贴项目和平价商店年度发展资金补贴项目,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新建平价商店一次性补贴项目: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或签订有关协议、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未予补贴的新建平价商店。
  2.公益性平价农贸市场一次性补贴项目:对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或签订有关协议、新建或改造且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未补贴的平价农贸市场。
  3.平价商店年度发展资金补贴项目: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平价商店。
  第十三条 平价商店扶持项目集中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送扶持项目申报材料;顺德区和财政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
  申报材料应当按《通知》要求进行汇总填报,附相应要件后装订成册,以公文形式报送;所辖县(市、区)相关请示文件应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对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应填报《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一次性补贴新建平价商店项目汇总表》(附件1)、《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一次性补贴公益性平价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附件2),并提供资质认定材料(有权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通知书或者生效协议书)的复印件。
  对申请年度发展资金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应当填报《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年度发展资金补贴平价商店项目汇总表》(附件3),并提供上一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复印件。
  第十五条 平价商店扶持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省物价局汇总申报项目后,组成由基金征管领导小组成员带队,财政、审计部门及物价局纪检监察和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各市业务骨干参加的若干交叉监督核查组,抽查部分申报项目,经监督核查组成员集体审议后确定拟扶持项目。核查人员须在相关表格签名。
  第二节 蔬菜生产和冷藏设施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蔬菜生产扶持项目包括蔬菜大棚建设项目和耐储大路菜生产项目,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蔬菜大棚建设项目:以种植《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号)公布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及各地新增的蔬菜品种为主,与平价商店对接总数(包括其供应配送中心配送的平价商店和产销一体化运营自建平价商店)5家以上,并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蔬菜种植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已建、在建蔬菜大棚项目。
  2.耐储大路菜生产项目:以种植冬瓜、土豆、南瓜、萝卜、洋葱、包心菜、大白菜为主,与平价商店对接总数(包括其供应配送中心配送的平价商店和产销一体化运营自建平价商店)5家以上,并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耐储大路菜种植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生产项目。
  第十七条 冷藏设施扶持项目包括标准冷藏设施项目和田头冷藏设施项目,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标准冷藏设施项目:以《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号)公布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及各地新增品种为主,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承担平价商店蔬菜等农副产品应急储备配送任务,配送平价商店5家以上的农产品配送中心(含市级平价商店配送中心和产地集配中心);以及承担蔬菜等农副产品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四大片区应急储备任务,与平价商店对接总数(包括其供应配送中心配送的平价商店和产销一体化运营自建平价商店)5家以上的应急储备基地年度已建、在建标准冷藏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配送中心冷藏车购置维护等。
  2.田头冷藏设施项目:承担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任务,且以《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号)公布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及各地新增品种为主,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与平价商店对接总数(包括其供应配送中心配送的平价商店和产销一体化运营自建平价商店)5家以上的蔬菜种植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已建、在建田头冷藏设施项目。
  第十八条 蔬菜生产、冷藏设施的项目单位认为其符合扶持项目申报资格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蔬菜生产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生产项目申请表》(附件4),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一)项目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项目农副产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地标志“三品一标”或其它质量认定的任一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与配送中心或平价商店签订的产销对接协议书复印件、由配送中心负责配送或者直接供货的平价商店名称;产销一体化的应提供其自建平价商店的名称;
  (四)已建或在建蔬菜大棚项目的设计图纸、标准等基础数据和图文资料,以及购买建设材料的票据复印件,已建项目还应当提供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权部门出具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冷藏设施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冷藏设施项目申请表》(附件5),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一)项目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配送或冷藏农副产品的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地标志“三品一标”或其它质量认定的任一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与配送中心或平价商店的产销对接协议书复印件、由配送中心负责配送或者直接供货的平价商店的名称;其中,产销一体化的应提供其自建平价商店的名称;
  (四)已建或在建冷藏设施项目的设计图纸、标准等基础数据和图文资料,以及购买建设材料的票据复印件,已建项目还应当提供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材料;
  (五)标准冷藏设施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确定蔬菜生产、冷藏设施扶持项目,应当按照本规范经初审、复审和终审。审核情况适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实施初审,应当认真审核蔬菜生产和冷藏设施项目书面申请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经集体讨论分析评定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后(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备查),筛选、汇总申报项目。初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承担人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或重大安全事故记录,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
  (二)生产、冷藏或销售的农副产品是否通过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地标志等“三品一标”任意一项认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溯源、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制度,配备具有持证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生产、冷藏或销售实施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把关;
  (三)项目是否达到与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的其它项目实现对接或产销一体化经营要求;
  (四)连续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是否合格。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经初审,应当填报《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汇总表》(附件6.7),对应所汇总的项目单位顺序,将项目单位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申请表》及所提供的要件依次分别装订成册,以公文形式向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顺德区和财政省直管县(市)经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直接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财政省直管以外县(市、区)申报的蔬菜生产和冷藏设施项目实施复审,应当认真复核申报材料,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提交价格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复审结果。必要时可引入竞争机制筛选扶持项目。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复审,应当填报《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汇总表》,对照所汇总的项目单位顺序将项目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以公文形式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所辖县(市、区)相关请示文件应一并报送。
  第二十五条 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负责对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和财政省直管县(市)申报的扶持项目实施终审。
  省物价局汇总申报项目后,组成由基金征管领导小组成员带队,财政、审计部门及物价局纪检监察和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各市业务骨干参加的若干交叉监督核查组,对申报的蔬菜大棚和冷藏设施项目逐一核查,经监督核查组成员集体审议后确定拟扶持项目。核查人员须在相关表格签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扶持项目应当纳入财政部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估范围,实行档案管理,推行监管责任制,强化跟踪管理,研发管理系统,实现监督管理的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
  第二十七条 扶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为实施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补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项目单位履行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收到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补贴资金下达通知后,应当及时研究制定拨付方案,并通知项目单位。资金拨付应尽量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原则,视扶持项目建设情况采取分期拨付、报账制拨付等方式。
  拨付资金时,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11]269号)要求,由价格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建立扶持项目档案,对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金额、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进度等情况登记造册。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三项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辖区内平价商店项目考核和蔬菜大棚、冷藏设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和财政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项目建设和验收指引,确保扶持项目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省物价局负责研发《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综合管理系统》,强化扶持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手段。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综[2012]181号)规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地址;确需变更的,由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和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向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提出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未予明确的事项,按《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3年9月15日起试行。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工作可参照适用本规范。
  附件:1.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一次性补贴新建平价商店项目汇总表
  2.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一次性补贴新建公益性平价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
  3.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年度发展资金补贴平价商店项目汇总表
  4.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生产项目申请表
  5.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冷藏设施项目申请表
  6.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蔬菜生产项目汇总表
  7.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冷藏设施项目汇总表

相关附件:
附件1-7.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1/18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设立价格 武政[2007]80号 2008/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 闽政办[2013]13 2013/1/1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8/3/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 甘政发[2011]14 2012/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湘政发[2011]36 2011/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分配工业 2009/3/11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粤府令第141号 2010/1/1
关于不再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1998]15 1998/6/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 长政发[2012]10 201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