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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9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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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为确保我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自2013年8月1日起必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原有的税控盘、报税盘可在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也可以向技术服务单位购买新的税控盘、报税盘。重新发行前,纳税人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盘、报税盘注销手续。
  (三)原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服务的,必须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原使用税控盘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服务的,凭原有税控盘(含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盘发行、发票发售等业务后,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和专用设备(金税盘、报税盘、TCG-01税控盘、TCG-02报税盘)。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专用设备从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是内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是内蒙古百旺金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纳税人税控系统的使用培训(免费)和维护、专用设备的销售和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
  三、对于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2)到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免费培训,然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再由技术服务单位为纳税人安装开票系统及专用设备。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使用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同一技术服务单位销售的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该技术服务单位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不包括因原税控盘系列产品损坏而更换的情形。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办理。
  六、试点纳税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金税盘(税控盘)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开专柜保管。纳税人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
  七、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3.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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