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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2013]24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8-5
实施时间: 2013-9-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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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推进公共财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8月5日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切实推动《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等。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预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两级和六大类。
  两级包括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给下级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预算分类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其它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一)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提出政府投资预算的编制原则、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
  (二)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及时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数、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三)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财政部门应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负责对政府性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具体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用款正常需要。
  第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加强管理并实施备案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项目自筹资金可视同财政代管资金足额缴入现有财政专户管理,并可比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也可缴入项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合同及项目建设进度,按资金拼盘比例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位。
  有关自筹资金的主要合同订立或者其他重要文件签署后,应当在10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5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参与招标文件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合法,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项目的所有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装饰和安装工程、设备购置、绿化工程、附属及配套工程等是否都纳入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别招标或规避招标的情况;
  (三)对投标企业及项目部人员的资质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明确中标后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
  (四)评标办法是否按行业相关规定执行,评分标准是否合理、科学、具体,具可操作性,是否有防止围标、串标等有效措施;
  (五)投标担保及履约担保要求是否合理,投标担保的形式是否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并列入;
  (六)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规定是否明确规范,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工程签证是否有相应的规定;是否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比例和方式,是否明确了结算审结期限。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工程合同应在订立后7日内报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格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要条款完整、合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内容必须详尽,应包括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项内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确需变更的,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业主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变更幅度达到10%以上或单项合同变更金额较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单项合同变更金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另行规定。
  未达到一定幅度和金额的,由项目业主与有关项目承包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并在变更确定后14天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确因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审核时应重点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并区别对待:
  (一)建设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二)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深度不够;
  (三)招投标时甩项、漏项,或招标时实物工程量计算严重误差;
  (四)工程实施中,主要材料、人工、土方外运价格大幅度上涨;
  (五)其他客观原因造成重大变更,如地质情况与地质勘探报告不符造成费用大幅增加等。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拨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工程合同有关价款规定必须内容详尽,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项内容。
  (一)预付款应在签订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承包商或供货单位提交合法的履约保证手续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二)进度款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原则上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合同价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完工并在工程结算审定前进度款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三)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应对项目工期、质量、结算金额等按合同约定分清各方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已经依法审计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情况核减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未遵循限额设计要求,任意突破项目概算并未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的;
  (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项目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而未报备的;项目招标标底、工程合同价违反规定超过已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或超过已审定招标控制价的;
  (三)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
  (四)工程合同价变更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备的;
  (五)工程结算报告未经项目业主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定的;
  (六)其他需核减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第十五条 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通过招投标产生的,代建管理费标底应报财政部门审定;代建单位由其他方式产生的,代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核定。代建管理费标准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总概算的1%~2.5%以内,具体可根据项目规模调整,分类分档核定,但不得随意突破。代建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建设筹建管理费,临时设施用房经费,管理人员工资补助,招投标有关费用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社会关注度高、投资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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