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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3]6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8-6
实施时间: 2013-8-6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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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金融、铁路系统相关普查工作的意见》(国经普办字[2013]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为做好本次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会将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的统一部署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与国务院经普办共同发布并实施《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
  二、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会将成立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信息部,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牵头的经济普查机构,选调业务精通、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组建普查队伍,并具体落实普查经费来源。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13年8月20日前,将经济普查机构报我会统计信息部备案,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济普查机构应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准备工作,抓紧时间对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财务等基础资料进行梳理和核实,为普查工作打好基础。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保障普查数据的及时汇总和上报,确保普查的数据质量。
  五、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中国保监会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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