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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7-22
实施时间: 2013-7-22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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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金融办: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总体情况良好。随着试点工作逐步深入,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逐渐暴露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特别是在公司治理结构、高管人员履职、遵守财经法规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对外质押、提供担保,以及法人股东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需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备。未经报备,公司股东名称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视同“擅自变更重大事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管理。严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直接或变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抽逃注册资本金。一经查实,省金融办将提交省级联席会议,会同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要求,划分高管人员职权。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公司高管人员,长期不按照相应职责参与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或不接受省金融办约见会谈的,视同“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财会法律法规,严禁通过现金发放贷款和收息、严禁账外经营、账外收息,利息收据(发票)存根、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编号连续并妥善保管,其中利息收据(发票)必须经当地财税部门认可,严禁使用未经财税部门认可的收据和“白条”作为收息凭据。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移交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通过“化整为零”、顶冒名贷款等方式变相发放大额贷款;不得通过借新还旧、空倒合同、空倒凭证等方式,变相发放长期贷款或隐藏逾期、不良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管理,切实做到审贷分离,严格监控借款人实际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市金融办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内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并着力从上述五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监管,确保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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