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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3]118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24
实施时间: 2013-6-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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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规定,对我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自2012年8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1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1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2]151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关于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2]2619号)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3]2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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