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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格字[2013]54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5
实施时间: 2013-7-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8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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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管道天燃气经营单位,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75号)的要求,按照市物价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济价格字[2007]5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联动调整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61元调整为4.14元,调整后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可根据季节、用户用气量和燃气资源状况,在调整后的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与非居民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28元调整为4.71元,自2013年8月5日12时起执行。
  三、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和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物价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稳定。
  济南市物价局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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