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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13]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28
实施时间: 2013-6-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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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一至六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恢复冠名发票使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方式。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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